分离移交范围包括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、地方国有企业和外省(市)国有企业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、供电、供热(供气)及物业管理(统称 “三供一业 ”)等社会职能。据初步统计,全省各类国有企业共办有 “三供一业 ”机构171个,其中:驻吉央企107个,省属企业19个,市(州)属企业35个,县(市、区)属企业7个,外省(市)企业(通钢集团)3个。已实行公司制改革完成 “三供一业 ”分离的企业不在移交范围。
2016年开始,在全省全面推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 “三供一业 ”分离移交工作,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,达到企业所在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,分户设表、按户收费,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,2018年年底前完成。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 “三供一业 ”承担相关费用,也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 “三供一业 ”进行补贴,切实减轻企业负担,保障国有企业轻装上阵、公平参与市场竞争。
截至分离移交时仍在册,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录用手续的 “三供一业 ”从业人员,原则上按照各市(州)政府制定的政策标准接收安置,移交前,所涉移交人员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,由移交企业足额补缴。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无法接收的 “三供一业 ”从业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。移交企业及其所隶属的企业集团公司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,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,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。
分离移交 “三供一业 ”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,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、设计费用、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、施工费用、监理费等。
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(国有资本经营预算)补助50%,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的主管企业承担比例不低于30%,其余部分由移交企业自身承担。原政策性破产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(国有资本经营预算)全额承担。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申请、预拨和清算,具体办法执行财政部的相关政策规定。
自1998年1月1日以后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、有色金属、军工等企业(含政策性破产企业)的分离移交费用要按照《财政部关于印发〈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 “三供一业 ”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财资〔2016〕31号)相关政策要求执行。省属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省财政补助50%,原中央下放的省属企业分离移交费用扣除中央财政核定的 “三供一业 ”分离移交补助后,剩余部分省财政负担50%。市(州)和县(市、区)属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同级政府明确解决办法。通钢集团的分离移交费用,按股权比例分担,省国资委所持股权涉及的分离移交费用由省财政承担。
因 “三供一业 ”分离移交工作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产生较大影响的,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可予以适当考虑。
从2018年1月起,省政府组织省直相关部门成立工作组,对各市(州)分离移交工作进行检查验收,重点检查分离移交工作中存在的疏漏和遗留问题,及时协调解决各类矛盾和问题,彻底完成分离移交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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