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摘要]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天津市委原代理书记、天津市人民政府原市长黄兴国受贿案,对被告人黄兴国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。
2017年9月25日,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天津市委原代理书记、天津市人民政府原市长黄兴国受贿案,对被告人黄兴国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。
经审理查明:1994年至2016年,被告人黄兴国利用担任中共浙江省台州地委书记、台州市委书记、浙江省人民政府秘书长、副省长、中共浙江省委常委、宁波市委书记、中共天津市委副书记、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、中共天津市委代理书记、天津市人民政府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,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项目用地、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,或者利用本人职权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,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,直接或通过他人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03万余元。
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黄兴国的行为构成受贿罪,应依法惩处。鉴于黄兴国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,认罪、悔罪;检举揭发他人违纪线索,经查证属实;积极退赃,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,具有法定、酌定从轻处罚情节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简历
1972.11-1973.11,浙江省象山县晓塘公社团委书记、党委副书记;
1973.11-1976.11,共青团浙江省象山县委副书记;
1976.11-1982.12,浙江省象山县金星公社党委书记(其间:1980.11-1982.10,浙江省委党校干部专修科马列主义基础理论专业学习);
1982.12-1984.01,浙江省象山县委宣传部部长;
1984.01-1985.09,浙江省象山县委副书记;
1985.09-1989.07,浙江省象山县委书记;
1989.07-1990.09,浙江省台州地委副书记;
1990.09-1994.09,浙江省台州地委书记;
1994.09-1996.08,浙江省台州市委书记(其间:1995.09-1996.07,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);
1996.08-1998.01,浙江省政府秘书长;
1998.01-1998.11,浙江省副省长(1995.09-1998.07,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法学专业学习);
1998.11-2003.11,浙江省委常委、宁波市委书记;
2003.11-2007.06,天津市委副书记、副市长(2001.09-2004.08,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,获管理学博士学位);
2007.06-2007.12,天津市委常委、副市长;
2007.12-2008.01,天津市委副书记、代市长;
2008.01-2014.12,天津市委副书记、市长;
2014.12-2016.09,天津市委代理书记、市长。
第十六届、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,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。
人民日报2017-09-25 17: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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