记者从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,按照吉林省《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》要求,自2021年12月1日起,我州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比例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%,今后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此比例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同步调整。
此次调整后,延吉市、珲春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584元/月;其他县(市)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386元/月。
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:一是依法参加失业保险,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。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,依据《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》,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:终止劳动合同;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;被用人单位开除、除名和辞退的;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二、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;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。
延边晨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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